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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伍仕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仕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仕坤,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仕坤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仕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伍仕坤携带一把六角钥匙等作案工具,去到博罗县石湾镇中岗市场。当伍仕坤发现被害人文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95元)停放在该市场一出租屋楼下的楼梯口时,伍仕坤便趁无人之机,用携带的工具撬开该摩托车的电源锁,并启动摩托车逃离现场。当伍仕坤驾车逃至石湾中学后门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摩托车由被害人领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伍仕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伍仕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伍仕坤处扣押六角匙四把、六角套筒一把、剪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伍仕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崔某根、钟某斌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物价鉴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仕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仕坤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仕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伍仕坤处扣押的六角匙、六角套筒、剪刀,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