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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与周文俊、徐秀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周文俊,徐秀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栖村)。法定代表人蒋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永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俊。被告徐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与被告周文俊、徐秀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地龙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地龙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地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天地龙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潇宇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