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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青河县盛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库尔齐斯镇分公司与富蕴县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河县盛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库尔齐斯镇分公司,富蕴县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69号原告:青河县盛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库尔齐斯镇分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郭晓丽,该公司经理。被告:富蕴县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启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文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县盛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库尔齐斯镇分公司诉被告富蕴县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青河县盛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库尔齐斯镇分公司诉被告富蕴县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即897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青河县盛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库尔齐斯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家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