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421号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圃田村。法定代表人王喜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章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赵砦村。负责人任学亮。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与原告产生纠纷的系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河南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亨通分公司,被告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刘燕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