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裴学兵与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学兵,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裴学兵。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8号。法定代表人谭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92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