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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海洪与范书建、魏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洪,范书建,魏玉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马海洪。被告范书建。被告魏玉琪。委托代理人胡川,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洪与被告范书建、被告魏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海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马海洪负担。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