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