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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