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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灿豪与钟焕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灿豪,钟焕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5号原告:梁灿豪,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梁锐勋,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钟焕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秋云、何海菱,均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灿豪诉被告钟焕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灿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灿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灿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灿豪负担。审 判 长  叶汉杰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怡筠陈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