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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南电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电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2351号原告北京南电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凤,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创新路7号1号楼2049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南电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南电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5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交纳现金37561元作为担保。2015年1月27日,本院冻结了被告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61元。2015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荣盛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万七千五百六十一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