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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溆娇与陈华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溆娇,陈华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溆娇,女,26岁。委托代理人: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建,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溆娇诉被告陈华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家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