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汪竹云、汪红云、李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汪竹云;汪红云;李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85号 原告:刘建军,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 被告:汪竹云,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 被告:汪红云,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 被告:李少林,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 原告刘建军诉被告汪竹云、汪红云、李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启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