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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肖界明与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界明,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1-1号申请执行人肖界明,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三洋村。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立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作出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肖界明3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7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2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