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女,30岁(1985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14年8月17日19时35分许,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车号为京QEW0**)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何营东路路口处时,适有纪××(男,殁年62岁)骑“红旗”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驶来,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相撞,致纪××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纪××于次日死亡。马××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人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班××、李××的证言,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式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