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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朔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绰号二平,无业。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至9月3日,被告人周某在朔城区98宾馆附近分三次向田某甲出售冰毒共计4克。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在朔城区98宾馆附近向田某乙出售冰毒2克。2014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朔城区98宾馆分两次向马某出售冰毒共计1克。2014年9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周某时从其租住的朔城区98宾馆328房间内搜出麻古0.82克,冰毒0.15克。公诉机关同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予以判处。被告人周某辩称,毒品不是我卖给他们的,是他们让我向别人买的,数量也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至同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在朔城区98宾馆附近分三次向田某甲出售冰毒共计4克。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在朔城区98宾馆附近向田某乙出售冰毒2克。2014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朔城区98宾馆分两次向马某出售冰毒共计1克。2014年9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时,从其租住的朔城区98宾馆328房间内搜出麻古0.82克,冰毒0.15克。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Malian美眼贴盒1个、烟盒1个、电子秤1个、OPPOT29手机1部、布袋1个证实被告人周某被抓获时从其房间内查获的其本人及吸毒人员田某甲所有的与毒品相关的物品。二、书证。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某被抓捕归案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吸毒人员田某甲、田某乙、马某的基本情况;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9月4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周某处提取电子称一个、米黄色布质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房卡、红色片状颗粒物、锡纸、手机卡、装有灰褐色粉末的金黄色纸包、黑色OPPO直板手机;扣押清单两份证实从被告人周某、吸毒人员田某甲处扣押的物品情况;赃物收缴登记表、称重记录证实涉案毒品的收缴及称重情况;照片材料证实涉案被扣押物品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指认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所缓收证明证实田某乙、田某甲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又叫田某鹏,2014年7月份其知道“二平”在98快捷宾馆里卖毒品,便向“二平”购买过三次冰毒共计4克的事实;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以400元向被告人周某购买过冰毒2克的事实;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周某多次购买冰毒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述。五、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周某处查获的可疑白色晶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可疑红色片状物和可疑褐色颗粒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六、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田某甲、田某乙、马某系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系向其二人出售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实,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周某当庭所作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二、随案移送Malian美眼贴盒1个、烟盒1个、电子秤1个、OPPOT29手机1部、布袋1个,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章 艳人民陪审员  赵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