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雪诉被告王瑞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86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2004年4月25日,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5日。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11月14日,学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雪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