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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竹熙与被告田志钢、王香凤、武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竹熙,田志钢,王香凤,武保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付竹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钢,男,汉族,居民。被告王香凤,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天朝、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武保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竹熙与被告田志钢、王香凤、武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竹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竹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竹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付竹熙负担。审判长  田太军审判员  韩凤玉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