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霞,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05号申请人王瑞霞,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华,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王瑞霞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3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建华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