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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文方元申请执行甘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方元,甘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文方元,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1日。被执行人甘文春,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邻水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文方元申请执行甘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甘文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