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金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郭广青、郭艳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郭广青,郭艳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金民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陈晓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成,系该行职员。被告郭广青,男,汉族,1951年12月22日生。被告郭艳杰,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且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告,相关法律手续一时难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