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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金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郭广青、郭艳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郭广青,郭艳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金民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陈晓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成,系该行职员。被告郭广青,男,汉族,1951年12月22日生。被告郭艳杰,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且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告,相关法律手续一时难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