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