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世良与吴化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良,吴化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张世良,男。被告吴化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良与被告吴化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世良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跃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