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绍成与付红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王 绍 成 与 付 红 伟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绍成。被告付红伟。原告王绍成诉被告付红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绍成、被告付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绍成诉称,2013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位于某师某团镇江小区的住宅楼由原告装修,装修款为45000元。原告装修完毕后,被告已使用该楼房。应给付原告的装修款,被告仅给付43000元,尚欠2000元和原告为被告垫资购买材料的450元未给付。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和被告购买的背景墙画1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认为,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仅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背景墙,没有约定装修背景墙画,背景墙画100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在装修期间,除卫生间吊顶有几个小洞的质量问题外,其他部分均不存在问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装修款和垫资款2450元;按月利率5.7‰支付自2013年10月6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用。针对以上诉称,原告提交了房屋装修合同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付红伟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属实。45000元装修款被告已给付原告43000元,尚欠2000元和原告为被告垫资购买材料的450元未给付。原告在装修房屋背景墙时没有装饰背景墙画,被告购买的背景墙画1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从欠款中扣除。原告装修完毕后,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一块地板砖有裂缝、卫生间吊顶有三个洞、门窗套有裂缝、墙体涂料出现掉皮。原告将上述装修质量问题维修后,被告同意将原告应得的1450元给付原告。针对以上辩称,被告提交了房屋装修合同、背景墙画付款收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原告王绍成与被告付红伟经协商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位于某师某团镇江小区的住宅楼由原告装修,装修款为45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原告50%的装修款,木工活完成一半时被告支付原告30%的装修款,木工活完工时被告支付原告15%的装修款,剩余5%的装修款在全部装修完工后支付;装修完工后,原告通知被告验收,被告应在三天内验收,逾期视为被告放弃权利验收合格,被告自入住该房屋视为装修验收合格。原、被告还对屋内鞋柜、门套、衣柜等装修项目和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中背景墙的装修没有约定还需装饰背景墙画。原告在装修期间,被告购买了1000元的背景墙画。原告装修完工后,于2013年10月20日将房屋交付被告。装修项目中,卫生间吊顶有三个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43000元。尚欠2000元和原告为被告垫资购买材料的450元,被告以原告的装修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至今六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被告的陈述,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卫生间吊顶有三个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43000元,尚欠2000元和原告为被告垫资购买材料的450元被告未给付的事实及原、被告产生纠纷的原因;2、房屋装修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对装修价款、装修项目和标准、付款方式和装修质量的验收进行了约定;3、背景墙画付款收据,证明原告在装修期间,被告购买了1000元的背景墙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成与被告付红伟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装修房屋,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然被告仅支付43000元装修费,尚欠2000元和原告为被告垫资购买材料的450元至今未支付,其行为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的装修费、垫资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但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不合理,应予以纠正。原告完成装修工作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0日,按照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款的时间应从2013年10月21日起计算,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息。据此,2013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183.75元。被告辩称,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一块地板砖有裂缝、卫生间吊顶有三个洞、门窗套有裂缝、墙体涂料出现掉皮。卫生间吊顶有三个洞的装修质量问题,原、被告无异议,原告自交付装修房屋至今没有进行更换,其行为属违约,应当承担更换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房屋被告已使用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在被告应给付原告的装修款中扣除400元作为更换费用。对于一块地板砖有裂缝、门窗套有裂缝、墙体涂料出现掉皮等装修质量问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原告交付房屋时就已出现,此辩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其购买的背景墙画1000元由原告承担。房屋装修合同中只约定原告装修背景墙,没有约定原告还要装饰背景墙画,被告要求原告承担1000元背景墙画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红伟给付原告王绍成装修费1600元、垫资款450元,逾期付款利息183.75元,共计223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绍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付红伟负担15元,原告王绍成负担1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晁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