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浩宾申请执行刘民、孙丽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宾,刘民,孙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徐浩宾,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民(刘振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丽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北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民、孙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2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民、孙丽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刘民、孙丽平所有的价值32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