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冬生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849号原告王冬生,男,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退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景兴西里。委托代理人范明京,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里。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非,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王冬生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