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长春与于龙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春,于龙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郭长春,农民。被告:于龙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春与被告于龙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春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长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