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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长春与于龙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春,于龙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郭长春,农民。被告:于龙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春与被告于龙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春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长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