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仲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诉黄金灿、陈永清仲裁程序保全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黄金灿,陈永清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仲保字第2-1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负责人胡硕。被申请人黄金灿,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永清,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被申请人黄金灿、陈永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已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金灿、陈永清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金灿、陈永清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红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