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孙某,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孙瓦村民组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秦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声,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孙瓦村民���。负责人:乔某,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孙某、第三人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孙瓦村民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