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吴素香、高宗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吴素香,高宗学,张克利,胡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6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负责人潘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素香。被执行人高宗学。被执行人张克利。被执行人胡泽军。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吴素香、高宗学、张克利、胡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卞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