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仙福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84号罪犯黄仙福,曾用名黄计喜,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阳东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仙福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黄仙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仙福系累犯,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该罪犯未缴纳罚金7000元,但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9月、2013年5、6、9、10、11、12月、2014年2、3、4、5、6、9、10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10分(2012年11月一次扣4分,2013年1月一次扣2分,2013年7月一次扣2分,2013年7月一次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仙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仙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