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朱从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仲,系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谦,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朱从喜,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朱从喜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朱从喜因房屋受损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常德市鼎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最后一次性给予朱从喜房屋受损的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90000元整,2015年春节前付款到位;二、朱从喜今后房屋出现任何受损情况,全部归朱从喜自行负责,常德市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概不负责;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朱从喜方不得上访、缠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双方均表示放弃一切诉讼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