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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皇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磊与郑兆青、王情庆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郑兆青,王情庆,王爱友,崔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皇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王磊。被告郑兆青。被告王情庆。被告王爱友。被告崔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郑兆青、王请庆、王爱友、崔廷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全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