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阳、杨元与杨元、杨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杨元,杨新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657号原告孙阳。委托代理人赵永勇,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元。被告杨新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大西路286号同德大厦二楼。负责人崔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锡媛,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诉被告杨元、杨新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阳负担。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