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闫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隽,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隽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步行街附近的羊名四海餐馆,趁该餐馆吧台无人看管之际,溜门进入该餐馆,盗走酒柜上的45度五粮春白酒和50度五粮春白酒各一瓶,销赃后获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盗45度五粮春白酒价值人民币178元,50度五粮春白酒价值人民币238元。(二)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步行街附近的羊名四海餐馆,趁该餐馆吧台无人看管之际,溜门进入该餐馆,盗走酒柜上的国窖1573白酒一瓶,销赃后获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国窖1573白酒价值人民币970元。(三)2014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步行街附近的羊名四海餐馆,翻窗进入该餐馆,盗走酒柜上的泸州陈酿白酒一瓶,销赃后获款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泸州陈酿白酒价值人民币288元。(四)2014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步行街附近的羊名四海餐馆,趁该餐馆吧台无人看管之际,溜门进入该餐馆,盗走酒柜上的10年陈酿习酒一瓶,销赃后获款人民币80元。经鉴定,被盗10年陈酿习酒价值人民币188元。(五)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龙凤碑鸡味轩餐馆,溜门进入该餐馆,盗走酒架上的10年陈酿习酒一瓶,销赃后获款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10年陈酿习酒价值人民币188元。(六)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步行街附近的鱼田堡豆花馆餐馆,溜门进入该餐馆,盗走50度五粮春白酒一瓶,销赃后获款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50度五粮春白酒价值人民币238元。(七)2014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闫隽来到本区步行街附近的羊名四海餐馆,溜门进入该餐馆,欲盗窃该餐馆酒柜上的白酒时,被餐馆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闫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闫隽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闫隽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闫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闫隽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七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隽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闫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闫隽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闫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闫隽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