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子泽与被告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泽,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子泽,男。被告张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泽诉被告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子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泽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子泽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