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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子泽与被告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泽,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子泽,男。被告张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泽诉被告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子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泽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子泽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