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唐学来与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唐学来,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士江,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来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来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周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