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包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黄洪雷与赵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洪雷;赵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包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黄洪雷。法定代理人徐斌,海门市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忠。委托代理人东卫兵,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黄洪雷与被告赵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开宇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