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任光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70号罪犯任光亮,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光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加原判未执行的六个月零二十二天的刑期,总和刑期四年八个月零二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任光亮诈骗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光亮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7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造成批量返工被扣2分;2012年7月31日“三互小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不劝止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6.4分。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光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