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303号原告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凤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阚绪英。委托代理人殷健,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丁根荣,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395.50元,由原告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