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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名称

赵霞与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霞;高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490号原告赵霞,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被告高莹,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秦立田,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蒙阴县。原告赵霞与被告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珍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霞、被告高莹委托代理人秦立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霞诉称,2014年8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莹辩称,原告起诉我欠款30000元不属实。实际上2014年2月20日原告与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服务协议一份,原告委托理财投资50000元,双方约定理财回报率1.5%/月,我仅作为中间介绍人,业务员赵西现为理财业务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2014年8月25日原告找到我索要该50000元投资理财款,我出于好心替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20000元,剩余理财款30000元原告应按协议向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索要,当时我出于善意和误解,给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一份。综上,我未借原告现金,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高莹向原告赵霞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还查明,原告赵霞曾于2014年2月20日与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赵霞将自有资金50000元委托给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做投资理财,委托理财期限为六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8月20日。庭审中,原告称其与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账目到期后双方已经清算完毕。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委托理财服务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赵霞与被告高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莹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高莹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所诉30000元应向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索要的主张,因原告自认其与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账目到期后双方已经清算完毕,且原告与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理财协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霞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