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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宗东与被执行人莫敏助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东,莫敏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宗东,男,1975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被执行人莫敏助,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黄宗东与被执行人莫敏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那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那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敏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敏助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那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陈永慈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运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