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景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景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29号罪犯李景全(曾用名李井全),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2)萨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景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于2012年11月2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景全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以及犯罪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景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