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新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方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方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958号原告:陕西新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276号翠竹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宏光,北京市君致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文珍,北京市君致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赵方晓。委托代理人:赵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方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赵方晓亦对雁劳仲案字(2014)21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王娜娜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