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局和马国龙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志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国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蓉,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龙,男,东乡族。委托代理人张莉,兰州市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贵文,兰州市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因马国龙请求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中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张蓉、被上诉人马国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吴贵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又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福才审判员 金爱萍审判员 丁笑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