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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壮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占雷,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于2012年3月24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于2013年11月30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赵某某、李某某。二、原告称双方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未尽夫妻抚养义务,脾气暴躁,有性功能障碍,婚后夫妻生活极为不和谐,自2013年3月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赵梓轩、李梓墨有原告抚养。三、被告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及孩子也尽到了义务,本人患过前列腺炎,为巩固夫妻生活确实用过一些药物,但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性功能障碍,我们已经有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双方生育双胞胎后,生活压力较大,双方应互相体谅,多关心对方。原告提交的病历本及药物说明不足以证实被告有难以治愈的性功能障碍,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63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xxx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千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