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张冬平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号福康时装百货大楼*****层。法定代表人:栾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宏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张冬平,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平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张冬平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4)第337号仲裁裁决,先于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张冬平诉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0017号张冬平诉西安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孙东燕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