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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嘉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卡波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嘉怡塑胶有限公司,晋江市卡波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福建嘉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陆猷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龙、蔡庆荣,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晋江市卡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加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嘉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卡波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依法发���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