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有继诉被告彭永辉、钟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会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96号原告江有继诉被告彭永辉、钟会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有继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江有继与被执行人彭永辉、钟会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彭永辉、钟会连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案件款13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款2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案件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禄法执字第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