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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康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黄余款、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康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黄余款,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郑州康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芹。被告黄余款,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黄余款,周口市周商大道中段高速路口南500米。本院在审理郑州康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黄余款、周口法姬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康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吕玉芹通过电话告知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康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魏建军审判员  沈慧敏审判员  张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