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天金与杨太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金,杨太强,李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马天金。法定代理人李未修。法定代理人马钲淇。被告杨太强。被告李小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金与被告杨太强、李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天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天金负担。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祝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