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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世菊与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菊,张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李世菊。委托代理人李光文。被告张成海。原告李世菊与被告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及住所地不明,我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再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及住所地,原告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及住所地。但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及住所地,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光治